制定「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(草案)」公聽會
制定「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(草案)」公聽會
類 別:法規委員會
主 持 人:郭議員建盟、吳議員益政、陳議員若翠、林議員于凱
主辦單位:法規委員會
時 間: 108/11/07 14時16時
一、公聽會緣起:
憲法第 109 條規定:「左列事項,由省立法並執行之,或交由縣執行之:…五、省合作事業。…」第 110 條規定:「左列事項,由縣立法並執行之:…四、縣合作事業。…」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:「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。」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:「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:…十二、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:(一)直轄市合作事業。…」可見我國對合作事業之重視,除規定應立法並執行之,亦要求國家提供獎勵與扶助。為落實此一重要國家政策,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。
二 、探討目的:
(一)市府推動促進合作社發展的現況說明。
(二)市府應如何進一步促進合作社發展?
(三)為促進合作社發展,有哪應興應革的法令或制度?
(四)針對本條例草案,有何修改之建議?
憲法第 109 條規定:「左列事項,由省立法並執行之,或交由縣執行之:…五、省合作事業。…」第 110 條規定:「左列事項,由縣立法並執行之:…四、縣合作事業。…」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:「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。」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:「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:…十二、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:(一)直轄市合作事業。…」可見我國對合作事業之重視,除規定應立法並執行之,亦要求國家提供獎勵與扶助。為落實此一重要國家政策,爰擬具本自治條例草案。
二 、探討目的:
(一)市府推動促進合作社發展的現況說明。
(二)市府應如何進一步促進合作社發展?
(三)為促進合作社發展,有哪應興應革的法令或制度?
(四)針對本條例草案,有何修改之建議?
流程
13: 30-14:00 報到,領取資料
14:00-14: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
14:10-14:20 立法意旨及草案說明
14:20-15:00 學者專家發言
15:00-15:30 市府各局處回應
15:30-15: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
15:50-16:00 主持人結論
相關資料:https://cissearch.kcc.gov.tw/System/PublicHearing/DealData.aspx?s=2F28DC912F598C60
14:00-14: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
14:10-14:20 立法意旨及草案說明
14:20-15:00 學者專家發言
15:00-15:30 市府各局處回應
15:30-15: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
15:50-16:00 主持人結論
留言
張貼留言
感謝您不吝給予我們意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