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回應議會聲明

高雄市議會針對本會第4屆第2會期議員評鑑結果新聞稿內容,於14日發出聲明表示:

接受公民團體公正的評議,但拒絕「有失公允」之抨擊,任何程序委員會依議事規則所作出決議,議長亦必須尊重。高督盟未能深入了解相關內容令人遺憾。為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,議會有必要發稿說明。

議會強調:「包括歲出入審查順序及第3次臨時會是否排入高銀增資案專案報告,均經過112年12月14日第7次程序委員會出席委員的審慎討論,以多數委員意見產生決議,並送大會報告。議會說,會議主席亦須遵守依議事規則產生的任何決議。

以第3次臨時會議程是否安排「高雄銀行增資案專案報告日程」為例,議會說明,程序委員會委員計9名,第7次程序委員會議有8人出席,為求公平及客觀,主席康裕成議長未參與意見表達,當天以在場多數意見「不同意專案報告」做成決議。

會議過程,康裕成積極協調兩方不同意見,提供每位委員充分發言時間,但因兩方意見相持不下,才採取多數人意見進行決議,既尊重少數發言,亦服從多數意見。

還原第7次程序委員會討論高銀增資專案報告的討論內容,議會指出,多數委員認為,議會已於112年11月7日舉辦「高雄銀行營運及增資案」說明會,由財政局及高銀說明,當天亦有5位議員發言,因此毋需浪費資源召開專案報告。」

本會回應如下:

        議長議事中立是正確的行為,但議長似乎忘了「協調者」的角色功能。在多次藍綠衝突過程中,康議長以為「依議事規則走」就可以彌平事端,但忽略了「如何讓議事運作順暢」的協調功夫。

        政治最高的藝術是如何平衡與妥協,達致「多數尊重少數、少數服從多數」的民主精神,但我們看到的卻只有強調「少數服從多數」,而缺乏「多數尊重少數」的精神。以藍營要求「高市銀增資案至議會專案報告」一事,議長康裕成卻以「程序委員會多數認為高市銀已召開過說明會」為由,否決專案報告。康議長強調「尊重程序委員會委員意見」,表面上中立,但就程序委員會的組成而論,綠營居多(副議長曾俊傑及江瑞鴻、陳明澤、邱俊憲、陳美雅、劉德林及朱信強議員),若綠營不讓,自然會否決藍營的提案。康議長是執政黨推出的議長,依理應可說服執政黨團接受此提案,因為高市銀雖是已召開增資說明會,但康議長說:「可惜說明會當天發言並不踴躍」,顯見仍有召開專案報告的必要性!本會好奇的是,依第2次定期大會第27次會議記錄顯示,康議長及邱俊憲議員皆表示支持高市銀至議會專案報告,但結果卻是否決!顯示康議長及邱俊憲議員都是虛偽因應。

4屆第2次定期大會第27次會議記錄節錄如下:P13~ P17

主席(康議長裕成):

各位同仁請坐。我先跟大家說明主 席的態度,主席就是必須依照議事規則來主持這個會議,我不能夠不遵照議事 規則,下次有碰到另外一個案子,人家又會挑戰我,你上次可以,下次為什麼 不行?所以我就是依照議事規則處理,我也可以跟邱于軒議員報告,如果你需 要進行表決,我這一票會贊成你的這一邊,但是現在要不要表決要先決定。 。〕我這一票會投同意,你們就決定要不要記名,就來投票表決。〔。〕 我議長沒有辦法替大家決定。〔。〕會議詢問,是會議詢問喔,鄭光峰議員, 2 分鐘會議詢問。

鄭議員光峰:

謝謝議長。這個案子在議員的提案裡面,本來就不妥當,應該在程序委員會 裡用政黨協商來做這一塊,因為高雄銀行來做專案報告是一個慎重的事情,上 個星期才做說明會而已。專案報告,我覺得在高銀的態度,這個是開大門,走 大路,有什麼不可?我覺得都是可以,但是今天用議員的提案本來就不妥當。 我的建議,這個規則裡面,我請邱議員深思,怎麼樣都不打緊,用程序委員會 的方式,好不好?謝謝。

主席(康議長裕成):

好,這個案子因為不同意,所以我們交付審查,好不好?就是到小組去處理。 各位同仁,好不好?(敲槌決議)接著,來,邱俊憲議員,請發言,限 2 分鐘。

邱議員俊憲:

謝謝議長。我們要把這件事情講清楚,剛剛鄭光峰議員也有說這件事情,我 們是認為應該在其他的程序來決定這個專案報告與否,而不是剛剛在逕付二讀 舉手反對的議員,就是反對要去做這個專案報告。

主席(康議長裕成): 我們都是討論程序。

邱議員俊憲:

對,我想要很清楚,以免有議員出去之後,又扣帽子說剛剛舉手反對逕付二 讀的這些議員,是反對監督這個 50 億元的增資案,並不是這樣。並不是這樣, 剛剛在舉手的時候,其他議員還拿手機起來錄,都有直播出去,大家都願意為 自己在議事廳所做的動議、決定、發言做負責。我必須再次強調,高銀要做專 案報告,我們不反對,可是在程序上面應該是透過剛剛鄭光峰議員所說的,在 程序委員會裡面去進行大會議程的處理,而不是在議員提案裡面,而且今天是 交付審查,並不是議案實質上內容的討論。這樣子大家已經虛耗太多的時間 了,所以我必須做這樣的補充發言,以免大家誤以為說,這些不支持逕付二讀

這個議員提案的議員是在反對高銀的專案報告,並不是這樣。做以上的發言跟 澄清,謝謝。

附錄:第4屆第 2 次定期大會第 27 次會議記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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